【大商所】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非标仓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0 08:56:55
大商所发〔2020〕56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期货现货结合,我所将开展非标仓单业务,并制定了《大连商品交易所非标仓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非标仓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docx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非标仓单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 为提升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促进期货现货业务协调循环发展,保障非标仓单业务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 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非标仓单业务的管理系统,交易所、客户及交收仓库等非标仓单业务参与者通过平台办理与非标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 非标仓单分为仓库非标仓单和厂库非标仓单。
仓库非标仓单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交收仓库对入库商品确认后按照规定程序在平台上签发给货主的提货凭证。
厂库非标仓单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交收仓库按照规定程序在平台上签发的提货凭证。
第二章 交收仓库管理
  • 交收仓库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非标仓单登记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交收仓库分为仓库和厂库。仓库是指以保管人身份提供仓储等服务的交收仓库;厂库是指以自身信用承诺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交收仓库。
  • 申请交收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期货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认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 申请成为仓库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
(一)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仓储管理经验;
(二)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指定商品的条件,符合存储商品的消防要求;
(三)设备完好、计量符合规定要求,具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四)有严格和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以及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 申请成为厂库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外,商品质量、生产量或贸易量等现货情况应当达到交易所的要求,相关要求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 申请成为交收仓库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四)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交收仓库的批准文件;
(五)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期货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承诺函;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成为仓库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仓库管理相关制度及简介、仓库土地和房产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成为厂库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商品质量、生产量或贸易量等现货情况说明材料。
交易所期货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成为交收仓库的,免于提交除本条第一款(一)项以外的其他材料。
  • 申请成为交收仓库,应当按要求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交收仓库的审核程序:
(一)交易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二)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和评估;
(三)交易所根据考察和评估结果选用相关企业并签订《交收仓库协议书》;
(四)交收仓库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非标仓单登记管理业务。
交易所期货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成为交收仓库的,可免除上述审核程序,直接与交易所签订《交收仓库协议书》。
  • 交收仓库的权利:
(一)按规定签发非标仓单;
(二)对交易所制定的非标仓单业务和其他相关业务享有建议权;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交收仓库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配合交易所开展有关工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二)按规定做好非标仓单业务管理,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三)按要求提供商品,积极协助货主安排非标仓单商品的出入库运输;
(四)保守与非标仓单业务有关的商业秘密;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仓储场地等事项,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六)出现重大诉讼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应向交易所报告;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交收仓库申请放弃交收仓库资格, 应向交易所提交《放弃交收仓库资格申请书》,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 交收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对其签发的未注销非标仓单、注销后未完成提货或者货权转移的非标仓单以及未完成的交易继续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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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客户管理
  • 非标仓单业务客户资格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买方客户资格和卖方客户资格。
  • 申请买方客户资格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所参与品种的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能够开具所参与交易品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种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注册资本及净资产均不低于参与交易品种的规定数额;
(四)参与交易品种的现货经营规模不低于规定数额;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卖方客户资格的,除符合前款买方客户资格条件外,还应符合相应品种规定的其它条件。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相应品种的期货指定交割厂库可以向交易所申请直接获得买方客户和卖方客户资格。
  • 申请参与非标仓单业务,应当按要求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另行公布。
  • 客户开展非标仓单业务前,应在平台开立非标仓单业务账户,在存管银行开立或指定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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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所对非标仓单业务客户实施日常管理,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非标仓单业务客户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所:
(一)法人营业执照事项变更的;
(二)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其他涉及主体变更情形的;
(三)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经济纠纷的;
(四)不具备履约能力或其他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
  • 非标仓单业务客户在履约完毕并结清其资金及相关费用后,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注销参与非标仓单业务的资格。经审核通过的,交易所在5 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非标仓单业务账户注销相关手续。
  • 非标仓单业务客户被交易所撤销非标仓单业务资格的,应当在履约完毕并结清资金及相关费用后,配合交易所办理非标仓单业务账户注销相关手续。
第四章 非标仓单的生成
  • 非标仓单在平台中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
  • 非标仓单模版由交易所制定。
仓库非标仓单主要信息包括货主名称、品种、标的、品牌(如有)、数量、质量指标、签发人、仓库地址、仓储位置、签发日期等。
厂库非标仓单主要信息包括货主名称、品种、标的、品牌(如有)、数量、质量指标、签发人、提货地点、签发日期等。
品种是指非标仓单项下商品的品种类别,如铁矿石等。
标的是指非标仓单项下商品的具体细分品类,如天然块矿、精矿粉矿、球团矿等。
品牌是指非标仓单项下商品的生产厂家及品牌。
质量指标是指非标仓单项下商品的相关质量参数。
第一节 仓库非标仓单的生成
  • 货主申请注册仓库非标仓单的,应提交仓单注册申请,并按非标仓单模版填写信息。
  • 仓库对货主的入库商品的货权及品种、数量信息进行确认后,应当在平台中对货主的仓单注册申请补充仓库地址和仓储位置等仓储信息并签发仓库非标仓单。
若仓单注册申请三个交易日内未被仓库确认或被拒绝的,仓单注册申请自动作废。
  • 货主应当对仓库签发的仓库非标仓单进行确认。
如果货主在收到非标仓单确认通知后三个交易日内未对仓库签发的仓库非标仓单进行确认的,视为签发无效,货主的仓单注册申请同时作废。
  • 申请注册仓库非标仓单时,货主应保证同一仓库非标仓单所示商品应当是同一品种、同一生产厂(同一产地)、同一商标、同一牌号或同一等级。
  • 货主对交收仓库签发的已生效的非标仓单信息有异议的,应提交非标仓单作废申请,经交收仓库同意,注销其对应非标仓单。
第二节 厂库非标仓单的生成
  • 申请注册厂库非标仓单,厂库应在平台中按非标仓单模版填写信息,签发厂库非标仓单。
  • 厂库签发厂库非标仓单时,同一厂库非标仓单所示商品应当是同一品种、同一生产厂(同一产地)、同一商标、同一牌号或同一等级。
第五章 非标仓单的交易
  • 非标仓单的交易日与交易所期货交易一致,每一交易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 非标仓单采用挂牌交易等方式,挂牌交易外的其他交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 挂牌交易分为卖方挂牌交易、协商挂牌交易和买方挂牌交易三种方式。
  • 卖方挂牌交易是指非标仓单持有方以挂牌方式发出非标仓单卖出信息,买方摘牌后于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和非标仓单划转的交易方式。
  • 协商挂牌交易是指非标仓单持有方以挂牌方式向特定买方发出非标仓单卖出信息,买方摘牌后于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和非标仓单划转的交易方式。
  • 买方挂牌交易是指买方发出买入非标仓单需求信息,卖方以挂牌方式响应,买方在已响应的卖方挂牌中选择进行摘牌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和非标仓单交收的交易方式。
  • 挂牌交易的卖方在挂牌时应该包括以下信息:
  • 拟交易非标仓单信息、交易数量及报价等;
  • 全款交收截止日,规定买方摘牌后应当提出非标仓单交收申请的截止日,最长不超过摘牌日后5个交易日;
  • 验收确认期,规定买方提出非标仓单交收申请后应当提交验收确认的期限,不包含提出非标仓单交收申请日当日,最短不应少于2个交易日;
  • 挂牌及买方摘牌时应缴纳的交收保证金比例;
  • 溢短条款,规定非标仓单验收确认时商品实际总重量的溢短范围以及不足或者多余部分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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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方挂牌交易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卖方挂牌。卖方发布挂牌信息并缴纳交收保证金,交易所将卖方非标仓单进行冻结;
(二)买方摘牌。买方确认挂牌信息后,进行摘牌并缴纳交收保证金。
  • 协商挂牌交易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卖方挂牌。卖方向特定买方发布挂牌信息并缴纳交收保证金,交易所将卖方非标仓单进行冻结;
(二)买方摘牌。买方确认挂牌信息后,进行摘牌并缴纳交收保证金。
  • 买方挂牌交易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买方信息发布。买方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发布拟购入非标仓单需求信息,需求信息包括品种、标的、品牌(如有)、数量、质量指标、所在区域等;
(二)卖方挂牌响应。卖方向买方响应符合买方需求的挂牌信息并缴纳交收保证金,交易所将卖方非标仓单进行冻结;
(三)买方确认交易。买方在已响应的卖方挂牌中选择进行摘牌并缴纳交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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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方摘牌后,应在全款交收截止日闭市前提出非标仓单交收申请。
  • 买方提出非标仓单交收申请时,买方交收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收预付款,并应按照交收货款金额与交收预付款的差额补齐交收货款。交易所将卖方非标仓单划转给买方,并自动将买方相应非标仓单注销。
买方提出非标仓单交收申请时,可以选择自行交收结算。卖方确认后,买卖双方自行负责后续交收结算、非标仓单的注销及提货事宜。交易所根据双方申请划转并注销相应非标仓单,清退双方的交收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不再负责后续处理。
  • 买方未在全款交收截止日闭市前提出非标仓单交收申请,则视为买方违约,该笔交易终止。交易所将该笔交易的买方交收保证金作为赔偿金划转给卖方,清退卖方交收保证金。
  • 买方非标仓单注销后,平台向买方发送提货密码,并向卖方和交收仓库发送提货通知。
  • 买方应在验收确认期内前往交收仓库办理提货或货权转移手续,交收仓库应当对其身份及提货密码进行审核。卖方应到场监发,配合办理提货或货权转移手续。
买方应在验收确认期最后一日闭市前对提货商品进行验收,并通过平台提交验收确认。交易所将买方货款划转至卖方,清退卖方交收保证金,并暂扣卖方发票保证金。
买方提交验收确认即视为对提货商品质量、数量等均无异议,并与卖方完成货权转移。
  • 买方对提货商品有异议的,买卖双方应当协商处理。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交易所根据双方协商结果进行交收货款及交收保证金的划转和清退。
  • 买卖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买方应在验收确认期最后一日闭市前提出争议。若争议内容为质量争议,应当按照非标仓单争议质检条款规定进行争议质检,质量检验费用由买方先行垫付:
(一)检验结果符合或优于卖方非标仓单信息,或与卖方非标仓单信息存在差异但在相应品种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质检费用、延期仓储费用及因此产生的其他费用或损失由买方负担。
(二)检验结果差于卖方非标仓单信息,且差异不在相应品种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卖方违约,将卖方交收保证金作为赔偿金划转给买方,清退买方交收货款,质检费用由卖方负担。
  • 买卖双方交收中存在争议的,可以申请交易所进行调解。
买卖双方均同意调解方案或自行达成和解的,交易所依双方调解协议进行相应的处理。
买卖双方中的任一方不同意调解或不接受调解方案的,交易所有权冻结买卖双方的交收货款、交收保证金等相关资金,直至根据国家有权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裁决、决定等生效法律文件执行,或根据相关规定做其他处理。
买方提出争议后六个月内,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且任何一方也未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交易所在六个月期限届满后对相关资金予以解冻,双方循法律途径自行解决争议。
  • 买方在验收确认期最后一日闭市前未提交验收确认且未提出争议的,则视为买方对提货商品无异议且已完成货权转移。交易所将买方货款划转至卖方,清退卖方交收保证金,并暂扣卖方发票保证金。
  • 买方在验收确认后应将开具发票的具体事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购货单位地址、金额、纳税人登记号等信息通知卖方。卖方向买方开具发票,并由双方线下交付并提交平台确认。交易所根据双方确认结果清退卖方发票保证金。
  • 各品种的发票保证金比例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 买方验收确认后,超过30个自然日卖方仍未向买方发票的,视作不交发票。交易所将卖方的发票保证金作为赔偿金划转给买方。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遵其约定。
  • 卖方和交收仓库无法向买方提供相应货物,则视为卖方违约,该笔交易终止。交易所清退买方资金并将卖方交收保证金作为赔偿金划转给买方。
  • 交易所可以根据客户的情况设定其在某一品种上每日可交易非标仓单的数量上限,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客户开展非标仓单交易应当按规定缴纳手续费,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交易所在每月初向客户开具上月手续费发票。
第六章 违规违约处理
  • 非标仓单业务参与者在非标仓单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卖方和交收仓库无法向买方提供相应货物;
(二)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非标仓单交收申请或补齐交收货款;
(三)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其他违约行为。
  • 非标仓单业务参与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规:
(一)假借非标仓单业务之名从事洗钱等非法活动的;
(二)提交的开户及其他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交易所履行通知义务的;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 违反本办法的非标仓单业务参与者,交易所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暂停非标仓单业务权限、撤销非标仓单业务参与资格的违规违约处理措施。
  • 非标仓单业务参与者出现争议或涉嫌违规的,为防止相关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性处置措施:
(一)限期说明情况;
(二)限制非标仓单业务参与者权限;
(三)限制出金;
(四)交易所认为应当采取的其他方式。
  • 非标仓单业务参与者的交易行为导致非标仓单业务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大幅度偏离市场价格,交易所可以对已成交交易的价格不予公布和统计。
  • 非标仓单业务参与者涉嫌违法犯罪的,交易所将相关线索依法移交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信息管理
  • 交易所可以于每个交易日发布非标仓单交易行情,包括但不限于品种、标的、品牌、质量指标、地点、成交价格、买卖方向、数量等。
  • 因在平台进行非标仓单业务而产生的一切数据、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人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 交易所可授权相关主体转发交易行情,或对交易行情进行加工后发布。
  • 非标仓单业务参与者不得非法获取、使用平台及他人商业信息及秘密,对于参与相关业务过程中获得的商业信息及秘密,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向他人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
  • 交易所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应有权机关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 非标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妥善保存各自形成的非标仓单业务的相关记录及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0年。
第八章  风险与责任
  • 非标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履行非标仓单业务的各项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关风险及责任。
  • 交易所有权根据本办法、非标仓单业务参与者的授权及有权机关的法律文书等书面文件,以收取的资金为限对资金进行划转。
  • 交易所不对各非标仓单业务参与者的信用风险承担任何责任,不承担与货物有关的赔偿责任。
  • 非标仓单业务期间,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限制出金、撤销挂牌等紧急措施:
(一)地震、水灾、火灾、台风、战争、疫情等不可抗力或者暴力恐怖袭击、网络袭击、停电、通讯故障、计算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非标仓单业务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因不可抗力引发的技术故障或非因交易所过错引发的技术故障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