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业务指引(试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20 10:34:22
〔2021〕66号
    为满足实体企业风险管理需要,保障商品互换业务规范开展,郑州商品交易所制定了《郑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业务指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  件
郑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  为了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商品互换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  本指引所称商品互换业务,是指根据交易有效约定,交易一方为一定数量的商品标的,按照每单位固定价格或者浮动价格定期向另一方支付款项,另一方也为同等数量的该类商品标的按照每单位浮动价格定期向交易一方支付款项的交易。
商品标的可以是商品、商品指数及价差组合等。
  •  撮合商、客户等主体在平台开展商品互换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规定。
第二章 参与主体
  •  客户包括机构客户和产业客户等。
本指引所称机构客户,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经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予以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可以从事商品互换业务的参与主体。
本指引所称产业客户,是指除机构客户外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要求,可以从事商品互换业务的参与主体。
  •  撮合商从事商品互换业务撮合的,应当遵守《郑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撮合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客户应当按照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第三章 商品互换合约与交易业务
  •  交易所有权发布、调整在平台进行交易和清算的商品互换合约,并向市场公告后实施。商品互换合约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合约名称、合约代码、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波动限制、初始保证金要求、维持保证金要求、合约期限、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最终结算日、每日结算价格和交收结算价等。
  •  商品互换业务采用双边协议交易。在平台开展商品互换业务前,客户双方应当签订包括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在内的衍生品协议。
  •  商品互换业务的交易方式包括挂牌交易和协商交易。
  •  采用挂牌交易方式的,挂牌方可以在平台公开发布交易报价,交易报价信息包括商品互换合约、数量、价格等。交易报价被摘牌前,挂牌方可以修改或撤销交易报价。交易所在挂牌方挂牌时冻结其初始保证金和手续费。
  •  摘牌方填写成交数量,可以全部或部分摘牌成交。交易所在摘牌方摘牌时冻结其初始保证金和手续费,并生成商品互换交易合同书。
  •  采用协商交易方式的,客户通过撮合商达成商品互换交易并由撮合商通过平台申报交易数据。
  •  撮合商通过平台申报交易数据后,买卖双方应及时通过平台确认。交易所在一方确认时冻结确认方的初始保证金和手续费,双方完成确认后,该笔交易生效并生成商品互换交易合同书。
  •  交易生效前,交易双方和撮合商有权撤销该笔交易申报。撮合商应按规定保留撤销的行为记录和理由,便于交易所核查。
  •  商品互换交易合同可以协商了结。协商了结是指商品互换交易合同到期前,交易双方共同确认了结商品互换交易合同。了结价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所根据了结价结算盈亏。已在某一商品互换合约上有存续商品互换交易合同的交易双方,若又在该商品互换合约上签订相反方向的商品互换交易合同,按协商了结处理。成交时间早的合同优先了结。
  •  商品互换交易合同可以转让。商品互换交易合同让与方与受让方确定转让价后,经合同另一方同意,可以将商品互换交易合同转让给受让方。商品互换交易合同不得拆分转让。
转让的原交易双方按转让价了结商品互换交易合同,合同让与方向合同另一方支付的转让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受让方和合同另一方按转让价生成新的商品互换交易合同,交易所冻结受让方初始保证金和手续费,合同另一方保证金不变,不再冻结手续费。
  •  交易所为商品互换业务提供线上合同书和电子签章服务。
  •  交易所对商品互换业务采取持仓限额管理。持仓限额是指客户双边可以持有某一商品互换合约的最大数量。交易所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持仓限额,客户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调整持仓限额。
第四章 结算业务
  •  商品互换业务采用双边净额结算,交易双方相互承担履约责任。
  •  商品互换业务实行保证金制度,每个商品互换合约的保证金要求由交易所在商品互换合约中规定。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公告并调整保证金要求。
保证金要求包括初始保证金要求和维持保证金要求。初始保证金要求是指客户成交时,商品互换交易合同须占用的保证金金额。维持保证金要求是指在商品互换交易合同存续期间应达到的最低保证金金额。
  •  初始保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比例计算的:
初始保证金=昨结算价×合同量×初始保证金参数
其中,合同量=合同数×交易单位。昨结算价为上一交易日的商品互换合约结算价。若为上市首日,昨结算价取上市基准价。
(二)按定量计算的:
初始保证金=合同量×初始保证金参数
  •  闭市后,交易所为每笔商品互换交易合同计算维持保证金要求。商品互换交易合同占用的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要求的,交易所从客户可用资金中追加保证金至维持保证金要求。维持保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比例计算的:
维持保证金=今结算价×合同量×维持保证金参数
(二)按定量计算的:
维持保证金=合同量×维持保证金参数
  •  在商品互换交易合同存续期间,交易所每日为每笔商品互换交易合同计算并划转盈亏:
(一)交易所根据客户当日了结合同数量和了结价计算商品互换交易合同了结盈亏。了结盈亏的计算公式如下:
  • (昨结算价-了结价)×合同量
  • (了结价-昨结算价)×合同量
  • (成交价-了结价)×合同量
  • (了结价-成交价)×合同量
  •  
历史合同卖方盈亏=(昨结算价-当日结算价)×合同量
历史合同买方盈亏=(当日结算价-昨结算价)×合同量
  • (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合同量
  • (当日结算价-成交价)×合同量
  •  
  • (昨结算价-转让价)×合同量
  • (转让价-昨结算价)×合同量
  • (成交价-转让价)×合同量
  • (转让价-成交价)×合同量
  •  
  • (最后交易日结算价-交收结算价)×合同量
  • (交收结算价-最后交易日结算价)×合同量
  •  持仓亏损优先从该笔商品互换交易合同的保证金中支出,持仓盈利划入客户的可用资金。每笔商品互换交易合同的保证金计算公式如下:
  • 上一交易日保证金+MIN(持仓盈亏,0)
  •  
  •  如交易日(简称T日)闭市结算后客户名下商品互换交易合同的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要求的,且客户可用资金不足以追加保证金至维持保证金要求的,客户须在T+1交易日上午11:00前追加资金。
  •  交易所在客户成交时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五章 违规、违约处置
  •  客户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交易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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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违约时,违约方根据交易所规定的商品互换合约违约金比例或数额,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或数额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  发生第二十七条所列第一项违约情形的,守约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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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续持有违约合同。守约方可以继续持有违约合同。违约方保证金满足最新的维持保证金要求后,则不再视为违约。在违约合同存续期间,违约方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盈亏的,交易所将违约方的违约合同保证金划转至守约方,不再为违约合同提供结算服务。其他有关纠纷由双方根据衍生品协议等相关约定自行处理。
  •  发生第二十七条所列第二项违约情形的,守约方可以终止存续合同。在最终结算日闭市前,守约方有权以昨结算价终止交易双方之间存续的所有商品互换交易合同,并获得违约合同的交收盈亏和违约金。违约方释放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交收盈亏和违约金的,由双方根据衍生品协议等相关约定自行处理。
  •  客户发生违约后,交易所将通过平台公告、短信等方式通知该违约方的所有交易对手。
  •  交易所根据违约情节轻重,对违约客户采取谈话提醒、口头警告、出具书面警示函、暂停或者终止商品互换业务交易权限或平台全部业务权限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  本指引的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