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洗钱案例七四川乐山杨某毒品洗钱案

发布时间:2022-06-15 15:50:45


一、案情概述

    2018年9月25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万元。本案自立案以来,历时5年,审判·阶段长达2年零9个月,口供反复,且距案发时间达数年之久,无法获得有效的间接证据,终审判决中对“明知”大量适用,根据间接证据,通过推定方法认定有罪证据。本案是适用“明知”、认定犯罪事实及监察机关多次抗诉的典型案例。
  • 基本案情
(一)发案情况
    2015年4 月,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反洗钱部门在“乐山市反洗钱联席会议”上获悉本案相关情况,当时本案已立案侦查一年半。由于本案所涉账户多,交易金额大,侦查部门投入大量时间、人力和物力,却一直未能找到较好的切入点,对资金交易过程并不清楚。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反洗钱部门获悉本案相关情况后立即联系乐山市公安局,开展情报会商,共同分析案件。
(二)反洗钱调查情况
    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协助乐山市公安局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申请了行政调查。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立即启动反洗钱调查程序,开展行政调查22次,调查账户396个,调查金额合计约35亿元。同时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指导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先后8次向乐山市检察部门、公安部门及法院部门详细梳理和介绍了资金交易流水和账户相关情况。
(三)侦查情况
    2012年9月11日,乐山市某县公安局破获一起以陈某某、银某某、陈某为首的特大制贩毒品案,抓获制毒人员7名,共扣押麻黄素44.6公斤、冰毒10 499.9克。经审查,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了2010年至2011年,在唐某的带领下多次制造毒品(冰毒)的犯罪事实。唐某于2010年至2011年多次制避毒品(冰毒61公斤)进行贩卖,但所获资金去向不明,其情妇杨某〔事实婚姻)账户有大量资金进出。2013年10月28日,某县公安局对杨某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
    经警方调查,唐某在制贩毒获得非法资金后,将现金交给杨某,由杨某存入金融机构,再通过转账、购买理财产品、房产及银行卡消费等方式清洗资金。杨某于2010年10月以140万元购买位于某市住房1套;2010年至2012年,杨某购买银行理财产品420万元;2012年,杨某购买轿车1辆,价值80万元等。
    终审判决指出,一是在2010年10月以后,杨某没有工作也无收入来源,其账户上大量资金进出,与其身份明显不符合;二是现有证据能够认定杨某明知唐某的资金来源于毒品犯罪所得,制贩毒犯罪案犯银某某、陈某某证实杨某曾参与了讨论“制造毒品用塑料桶和铁桶哪个容易损坏的问题”;三是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唐某给予杨某上百万元的资金用于购买车、房、理财产品,即使杨某辩称自认为资金为唐某的工程收益,但短时间内获得巨额资金与常规工程收益并不符合。因此,本案推定杨某知道唐某的职业及财产状况,杨某协助唐某转移与唐某职业、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巨额资金,其行为符合洗饯罪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证人银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法院认定杨某明知唐某给其的资金来源于毒品犯罪所得。
三、案件评析
(一)案件资金交易特征
    1,通过存现的方式将现金存入金融机构。因毒资通常为现金,不利于储藏和运输,犯罪分子多通过ATM无卡转账存入,ATM现金存入等方式存入银行机构。本案中,杨某虚构营利性公司,利用与银行形成的长期合作关系,成为银行VIP,将大量现金存入了银行机构。
2.毒品洗钱案中,因毒资数额巨大存在故意拆分资金的行为,以避免受到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的关注,是一种典型的洗钱手法。本案中,杨某将现金存入金融机构,再通过转账、购买理财产品和房产以及通过银行卡消费等方式进行洗钱。
(二)案件启示
    一是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持续较长时间、以现金方式存入巨额资金的交易。毒品洗钱犯罪的资金流动多以ATM交易、电子银行转账、消费等方式完成。自开户后,涉毒人员银行卡资金流入多为ATM无卡转账存入、ATM 现金存入或者现金汇款,持卡人几乎不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业务,大多通过ATM办理存取款。在资金存入银行账户后,涉毒人员多以电子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毒资的转移或清洗。
    二是金融机构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在上述案件中,杨某没有工作也无收人来源,其银行账户上却存在大量资金进出,与其身份明显不符。因此,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监测过程中,除了关注客户账户和交易行为等异常情况之外,还需要开展强化的尽职调查,了解客户的身份背景、经济状况、资金来源等信息。